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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201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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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就业

  (一)非定向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二)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硕士生毕业后,按协议书规定回原单位工作。

  十一、招生工作的申诉与举报渠道

  联系部门:深圳大学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755-26534925

  传真:0755-26534925

  电子邮箱:jiwei@szu.edu.cn

  十二、其他事项

  (一)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招生人数仅供参考,最终录取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二)凡任选考试科目,考生必须在报名填报报考信息时注明所选科目,否则由我校指定。

  (三)考生务必认真、详尽、准确填写通讯地址,通讯地址主要用于寄发准考证、复试通知及录取通知书等,如因地址不详而出现投递失误等问题,我校概不负责。

  (四)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我校若无法从考生所在单位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本校不承担责任。

  (五)应届本科生入学报到时须查验本科学历证书原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报考委培和定向培养的考生,在复试期间均需签订考生与我校及委托或定向单位三方共同遵守的协议书。

  (七)有关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金融硕士、会计硕士、工程硕士(项目管理)、国际商务硕士、教育管理、学科教学(语文/数学/英语)、现代教育技术等在职学习专业的招生信息,请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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