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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报考知识全集之概述:研究生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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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培养目标

  1.研究生教育的重要

研究生教育是整教育链的最高端,只有把最高端做好了,我国才能成为教育强国。我们要在学位管理、规模和结构、学科建设等方面加强调控,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2.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研究生种类

  1.按攻读学位等级划分

  按攻读学位等级的不同,分为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简称“硕士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简称“博士生”)两级。

  2.按学习方式划分

  按学习方式的不同,分为脱产研究生和在职研究生。

  (1)脱产研究生

  脱产研究生是指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全日制学习的研究生。

  (2)在职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是指在学习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承担一定工作任务的研究生。专业课要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计划,并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学分。还必须通过国家专门设计的英语、政治及专业全国统考,合格后可以申请学位。学习、考试、答辩均需交纳一定费用,一般全部下来在数万元左右。目前只有经过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少数重点大学招收学位生,机会不多,而且必须征得工作单位的同意。随着学位管理的加强,通过这条途径来获取学位的难度越来越大了。一般最终能够通过答辩、取得学位的比例并不高。

  目前,多数研究生招生单位只面向本单位职工招收在职研究生,有的单位面向本地区、本系统的职工招收在职研究生。

  3.按在学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划分

  按在学期间提供经费的渠道不同,分为国家计划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简称“委托生”)和自费研究生。

  (1)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

  国家计划招收研究生又分为非定向研究生和定向研究生(简称“定向生”)。

  ①非定向研究生

  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研究生毕业时应服从国家就业指导,实行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就业制度。由国家和学校提供全部学费,住宿费需要自己承担,转户口和档案关系。

  ②定向研究生

  a.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指在招生时即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其毕业后工作单位的研究生,其学习期间的培养费用按规定标准由国家向培养单位提供。

  b.凡属研究生国家招生计划服务范围的用人单位,即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国家教委会商有关部门确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对研究生的需求,均可要求定向培养研究生。除上述范围外的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需求,不得定向培养,只能由用人单位提供培养费用,进行委托培养。培养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均不得自行扩大定向培养用人单位的范围。

  c.定向生在录取前,必须签订考生工作单位、录取学校、考生本人三方签署定向培养协议,档案、人事、户口、工资关系仍留在原工作单位,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d.定向生的形式:第一,由用人单位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的在职人员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第二,从参加全国统考的在职人员中选定;第三,从推荐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为硕士生的人员中选定。采取上述三种形式的定向生,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标准进行初选,并提出录取名单,经与用人单位协商(第二、第三种形式的定向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采取第一种形式的在职人员被录取为研究生后,其学习期间不转工作关系,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采用第二、第三种形式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待遇与脱产研究生相同,即在学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生活补助费。定向生的用人单位还可向定向生提供部分生活补助。

  e.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内容

  定向培养研究生一律采取合同制办法。招生的高等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必须在录取前,按照规定要求,分别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未签订前,培养单位不得向定向培养研究生发出录取通知书。

  单位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考生姓名、培养要求、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研究生之间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研究生学习的专业、毕业后的工作安排和最低服务年限、用人单位提供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待遇、合同有效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双方认为必要的内容。

  (2)委托培养研究生

  ①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概念及其与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的区别

  a.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我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研究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b.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硕士生相同的待遇。

  c.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之间的主要区别: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研究生,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合同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

  ②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

  a.高等学校招收培养研究生一律实行合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应分别签订委托培养合同。

  b.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的合同,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培养要求、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待遇及管理、毕业分配办法、培养费用数量及拨付办法、合同有效期限以及委托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c.委托单位与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之间的合同,应包括委托培养志愿、学习专业、在学习期间的待遇、毕业分配办法、在委托单位最低工作年限、合同有效期限及违反合同者应承担的责任等主要内容。

  d.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应办理公证手续。

  ③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形式

  a.从招生单位招收的研究生中选定;

  b.由委托单位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参加招生单位研究生的入学考试;

  c.试行由委托单位招生录取(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有学位授予权),由招生单位培养的办法。

  采取第一、第二种形式的委托生,整个招生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按规定标准录取,并提出初选名单,经与委托单位研究同意(第一种形式的委托生还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并签订合同后,由招生单位发出录取通知书。

  采取第三种形式的委托生,由委托单位按其录取标准提出初选名单,经招生单位指导教师、教研室、系(所)审查同意,并经研究生院院长审核批准,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招生单位与委托单位联合发出录取通知书,或由委托单位录取后,转入招生单位。

  (3)自费研究生

  自费研究生,即自筹经费研究生。经费自筹,计划外研究生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而定。入学时要转户口和档案关系。计划外研究生同样需要参加国家的考试,考试内容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考试成绩超过国家规定的最低分数线但不能计划内录取的考生,可以及时向所报考的院(系、所、中心)教务办公室申请计划外录取。教学安排与计划内研究生相同,修满学分、论文通过可以得到与计划内研究生同样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按照专业划分

  按照专业和用途的不同,分为普通研究生和特殊类研究生。

(1)普通研究生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普通硕士教育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

  目前,我国学术型学位按招生学科门类分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等12大类,12大类下面再分为88个一级学科,88个一级学科下面再细分为300多个二级学科,同时还有招生单位自行设立的760多个二级学科。普通硕士的招生考试主要是年初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被录取后,获得研究生学籍。毕业时,若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均符合学位条例的规定,可获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2)特殊类研究生

  特殊类研究生,即专业学位研究生。目前,我国经批准设置的专业学位已达15类。专业学位教育是我国研究生教育的一种形式。区别于一般意义上侧重理论、学术研究的研究生教育,专业学位教育旨在针对一定的职业背景、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①特殊类研究生相关知识

  a.专业学位和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的异同

  我国于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当初以培养教学和科研人才为主,授予学位的类型主要是学术型学位。就研究生的学位而言,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硕士、博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为了加速培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需的高层应用型专门人才,设置了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的职业指向性非常明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规定,专业学位为具有职业背景的学位,为培养特定职业高层次专门人才而设置。

  专业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但大多只设置硕士一级。各级专业学位与对应的我国现行各级学位处于同一层次。专业学位的名称表示为“XX(职业领域)硕士(学士、博士)专业学位”。

  b.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

  专业学位教育的学习方式比较灵活,大体可以分为在职攻读和全日制学习两类。

  比较简单的区分办法是:招收在职人员、以业余时间学习为主的专业学位考试通常在每年的10月份进行,名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简称“联考”;招收全日制学习学生的专业学位考试与每年年初举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简称“统考”)一起举行。

  c.专业学位的招生条件

  专业学位招生条件的最大特点是,要求报考者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一般要求本科毕业,有的专业要求报考者具有学士学位。绝大多数专业学位要求在职人员报考需经所在单位或相应管理部门的同意,有的甚至要求所在单位推荐等。但也有例外,比如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中的软件工程领域也面向应届大学毕业生招生。

  d.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

  专业学位的招生考试有10月份的“联考”和年初的“统考”。两大国家级别的考试都有规定的考试科目,各专业学位的考试科目有所不同。对此,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办每年都会在发布报名信息时公布相关方案。联考以外的科目,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命题、阅卷,其中有的考试是与联考科目同时进行。

  e.专业学位的招生名额

  不管是10月“联考”这一批,还是年初“统考”的这一批,招生单位的招生名额都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相对来说,10月“联考”的招生名额更加宽裕些,有的甚至是由招生单位自定。但由于要保证教育质量,因此拥有自定招生名额权利的招生单位并不会来者不拒,而是根据自身的教育资源和生源情况来确定招生名额。

  另外,有的专业学位招生对于来自某些领域的学生有一定的招生额度限制,比如公共管理硕士,《关于200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非政府部门人员的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统考”的招生名额则是被纳入高校每年的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中。

  f.专业学位的录取分数线的划定

  10月“联考”的录取工作由各招生单位自行组织,录取分数线由各招生单位自行划定,统一公布。各招生单位根据考生入学考试成绩(含面试),择优录取。

  1月“统考”的录取工作,则是先由国家教育部划定统一的复试分数线(按地区和专业),参加招生单位组织的复试的人员绝大多数是过线者。

  g.专业学位教育证书

  由于攻读方式不同,大多数专业学位教育只授予学位证书,没有学历证书(以下简称“单证”),但也有例外,例如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建筑学学士和硕士等,存在既有学位证书,又有学历证书的“双证”情况。大体来说,“统考”生是“双证”,“联考”生是“单证”。

  ②工商管理硕士(MBA)

  a. MBA的含义

  MBA全称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它源自美国的硕士学位。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培养的是高质量、处于领导地位的职业工商管理人才,使他们掌握生产、财务、金融、营销、经济法规、国际商务等多学科知识和管理技能,有战略规划的眼光和敏锐洞察力。MBA学位是一种注重复合型、综合型人才培养的学位,是重视能力培养重于知识传授的学位。它教授的是面对实战的“管理”,而不是注重研究的“管理学”。它要求其毕业生有应变能力、预测能力、综合能力、组织能力,并能在风云变幻的世界市场和国际化竞争中不断发展,不断取胜。其课程内容涉及管理类、经济学类、金融、财务、法律等等,能力训练不光讲究组织、领导才能,也涉及以口才为依托的沟通能力、把握全局、进行敏锐思考、判断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等等。

  在欧美发达国家,活跃着大批科班出身的MBA毕业生,MBA们是现代市场经济无可争议的骄子、宠儿。

  b. MBA的发展

  MBA教育在国外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作为管理教育的主体,是经过几十年教育和工商业实践的反复调整、检验、总结和完善才形成的。从1907年哈佛商学院建立至今,MBA走过了风风雨雨。1929年纽约股票暴跌严重打击了管理教育,而60年代末石油危机和经济衰退、使MBA受到严峻考验的同时也使它巩固了自己的地位。

  90年代初期,新的挑战又摆在MBA面前,经济衰退,MBA教育改革不力使MBA毕业生麻烦不断。美国报纸的招聘广告上频频出现“MBA无需申请”,向MBA亮出了红牌。耶鲁大学近30%MBA毕业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加州大学的MBA则有15%离开学校后无人过问,结果导致申请进入商学院的人不断下降。改革和经济复苏又使MBA出现了复苏,到1994年底,平均每个学生在毕业后可得到2.74份合同,收入比1992年增加1/3。哈佛、斯坦福、哥伦比亚大学的MBA毕业生年收入首次突破了6位数。他们为西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为MBA作了最好的宣传和证明。以美国极负盛名的哈佛大学商学院为例,据美国《幸福》杂志调查,哈佛商学院60%的MBA毕业生就职于全国最大的1 000家公司,20%的MBA生占据了500家公司总经理的宝座。几十年来,他们所经营和管理的企业成为全美乃至世界上声名卓著、资产雄厚的超级企业。他们在投资银行、高科技企业、咨询公司的高层领导中,担当着“台柱子”的角色。

  c. MBA的培养目标

  工商管理硕士的培养目标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工商管理领域具有较宽广的知识面、更趋合理的知识结构以及较高的企业管理、经营决策素质和能力,熟悉我国工商管理的实际,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和知识从事各项管理工作的实务型高级专门人才。

  d. MBA对学生素质的要求

  据国外研究机构调查,国外许多商学院对MBA入学新生的素质要求很高,要求学生“有雄心,有魄力,善思考,不怕挫折,不因循守旧,有不达目标决不善罢甘休的奋斗精神”。事实上,一个在学业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学生,并不意味他就更适合念MBA,能够成为优秀的管理人才。大致看来,一个好的MBA报考者,除了应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对企业的实际情况有相当的体验认识之外,应当对所有学科(包括人文、科学)都有兴趣,而且发展比较平衡;对于社会和外界环境的变动,应当比较关心,并希望对世界、对社会有所贡献;愿意(并善于)和他人相处,并能够积极地在团队中发挥作用。当然,如果有比较好的领导才能,有影响他人的天赋,就更容易成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

  e.可招收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央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燕山大学、华北电力大学、山西财经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辽宁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理工大学、上海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河海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商大学、浙江工业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南昌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郑州大学、河南财经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暨南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工业大学、广西大学、海南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昆明理工大学、西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理工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兰州大学、宁夏大学、新疆财经学院。

  上述各高校,录取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生时,只从参加“MBA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③法律硕士(JM)

  a.法律硕士的含义

  随着国家的法制化进程,政法部门及社会其他部门都急需大批较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专业(简称“法硕”)学位教育应运而生。1996年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8所高校首批试点招收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1998年,又允许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目前,经批准的培养单位共有48所。

  b.法律硕士与法学硕士的区别

  法律硕士是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主要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管理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是法学学位系列的一个层次。

  我们通常所说的“考法律专业的研究生”一般都是指报考法学硕士。

  c.法律硕士培养内容

  法律硕士学制2年。教学内容与法学硕士有很大不同,侧重于实务方面。根据1999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课程设置覆盖法律二级学科的主要内容,课程结构要体现应用型和复合型的要求,将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作为重要的培养任务和内容。职业能力包括法律职业思维方式和能力、法律职业行动方式和技能;

  培养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对各种社会现象(包括案例)能够自觉地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二,较熟练地进行法律推理。

  第三,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取证。

  第四,熟练地从事代理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有起草法规的一般经验。

  d.法律硕士的报考

  2000年起,不再允许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力)报考,而只招收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非法律专业毕业生。对于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鼓励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这项措施大大降低了考试的竞争压力。

  e.法律硕士考试

  2000年开始试行全国联考。2003年法硕招生入学考试中的初试科目由5门改为4门,政治理论、外国语、综合基础课(含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法制史)和专业基础课(含民法学、刑法学)。其中,政治理论和外国语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综合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业务考试科目为全国联考科目。联考科目的考试范围和要求依据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法规教育司组织编写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f.可招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南开大学、河北大学、山西大学、内蒙古大学、辽宁大学、大连海事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南京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福州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山东大学、烟台大学、郑州大学、河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湘潭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中山大学、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上述各高校录取该专业考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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